摘要
教育问责作为一种常态下的治理程序,其实施的依据如下:权责对等是教育问责的理论前提,法律规范是教育问责的直接依据,社会需求是教育问责的现实依据,教育自治是教育问责的实践依据。教育享有的权利有限,承担的责任也有限,教育问责也应有两方面的限定:教育只回应特定主体的问责,且仅能就特定内容进行答责。为实现教育的内涵式发展,应从教育的无限可能和有限作用相统一、问责主体的责任和权利相统一、惩罚性问责和自省性问责相统一三方面实现问责超越。
出处
《中国教育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7期48-52,共5页
Journal of The Chinese Society of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