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司法责任制全面实施、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稳步推进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内部的批捕职能与公诉职能的划分成为焦点问题。从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的办案实践来看,捕诉合一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对于提升办案效率、解决消极补充侦查难题、促使承办检察官对案件进行全面把握、更好地传递审判标准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在实行捕诉合一的基础上,建议进一步完善外部监督机制、工作指导机制。
出处
《人民检察》
2018年第12期18-24,共7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