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文明作为新时代的发展观,强调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统一协调,而对于规制社会行为的法律体系和制度的构建,则主张实现其生态化。长期以来我国能源法通过强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推动和促进了能源产业发展,并在能源经济活动市场化下极大地促进了市场竞争机制的改革和生产效率的提高。但从当前法律体系生态化的时代背景出发,我国能源法应实现生态化,以可持续发展观为基本思想和价值理念,着重推进其与环保法律规范的协同实施,并在相关基本法律制度与责任制度的生态化下完成配套法律规章的体系化。
出处
《厦门特区党校学报》
2018年第3期74-80,共7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Xiamen Municipal Committ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