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罗尔斯在《万民法》中对国际领域的人权进行了探讨。《万民法》中的国际人权与《正义论》中的国内人权相比,在人权的内容、基础以及辩护逻辑等方面都存在巨大差异。之所以出现这种差异,是因为罗尔斯并没有像启蒙思想家那样将人权建立在本质主义的人性基础之上,而是在政治建构主义的方法论基础上给予人权以现实主义的功能性解释。这种解释是结构主义和政治性的,而非本质主义和形而上学的。罗尔斯所确立的国际人权清单构成了国际宽容的底线,也是国际正义的基本逻辑前提。罗尔斯的国际人权观及相关正义逻辑遵从了其政治辩护中的两个核心要素:政治性的建构主义和结构主义的政治本体论。
出处
《哲学动态》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79-85,共7页
Philosophical Trend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的人权问题研究"(16CZX057)
"南开大学亚洲研究中心项目"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