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设立,体现了刑法对特殊群体的特别关照。但入刑两年以来,该罪名的适用情况不尽如人意。为保证该罪名的正确适用,需要在与相关罪名的比较之下,从构成要件方面对其行为方式和入罪标准进行明确。本罪被害对象的特殊性及法定刑设置均表明,本罪的"虐待"行为在外延上要比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要大,且不要求具有连续性和一贯性的特征。对"情节恶劣"的认定,也要从虐待行为的持续时间、虐待的次数、虐待的人数、手段是否残忍、危害后果是否严重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同时,对本罪与虐待罪、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罪和强奸罪等相关罪名之间竞合关系的厘清,也是本罪法律适用的关键。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8年第3期56-65,共10页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