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续上期)第四、股份质押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公司在上市前,向银行借款通常是其主要的融资方式。根据目前商业银行系统的风控体制,中小企业在向银行申请借款时,需提供抵押物或者质押物,而为了保证公司经营和稳定性、降低公司还款风险,银行一般会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将持有的公司股权质押给银行。
出处
《中国石油和化工》
2018年第7期42-43,共2页
China Petroleum and Chemical Indus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