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理论的通说一直将刑法分则中的"妇女"界定为年满十四周岁的女性,但通说观点必然导致在认识错误、共犯过剩和证明不能的情形下造成不合理的处罚漏洞。其实,就"妇女"而言,所谓的"年满十四周岁"并非违法要素,而只是分界要素,其意义仅在于表明,行为没有实现包含"幼女"要素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性。因此,不能将"妇女"限制为年满十四周岁的女性,相反,"妇女"应当是指所有女性,其外延包括年满十四周岁的妇女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就行为结构类型相同的犯罪来说,规定"妇女"和"幼女"概念的法条在逻辑上是特别关系的法条竞合。唯有如此,才能有效克服不应有的处罚漏洞和实现刑罚处罚上的协调。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60-68,共9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