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医疗行为科学发展的有限性、村医缺乏系统专业学习和训练以及缺少重大诊疗病案的经验、设备与药物的缺乏、缺乏联接中心医院进行远程医疗处置的互联网支持是导致村级医疗机构中医疗事故风险的原因。对村医执业责任保险的需求来源于侵权责任法上专家责任保障的有限性以及现行医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局限性。村医执业过程中包含的医疗服务关系、医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关系、公共卫生服务的授权关系以及村医执业责任争议处理关系,是推行强制村医执业责任保险的原因。对村医执业责任保险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授权国有控股保险公司经营是实施强制村医执业责任保险的路径选择。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91-98,共8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吉林大学横向项目"吉林省农村医生职业风险及法律对策实证研究"(2017[59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