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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妇女终止中期以上妊娠不再需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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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的决定,至此,辽宁省取消了《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中关于妇女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需要行政部门审批的规定,此举符合当前辽宁省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形势,符合“放管服”改革的有关精神,可以极大地方便群众。
出处
《新疆人大》
2018年第6期53-53,共1页
关键词
辽宁省
妊娠
审批
中期
妇女
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胎儿性别
人大常委会
分类号
D624.51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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