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伙作为一种历史悠久的企业组织形式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随着时代发展,合伙的形式和内涵也随之丰富。相较之下,合伙企业所得税制的建设在我国则刚起步不久。自2007年实施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来,市场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类型的合伙企业,这使得相应的合伙企业所得税制面临诸多新的挑战。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民法总则》将合伙规定为与自然人、法人并列的第三类独立民事主体即非法人组织,形势要求必须重新审视合伙企业所得税制规范,探究现行的合伙企业所得税制的合理性。
出处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8年第3期7-12,共6页
Journal of Henan College Of Finance &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