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起诉主体序位问题是困扰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重要问题。通过对已有研究成果的收集、整理和归纳,从而发现学界关于原告序位的三种代表性观点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足,需要进一步纠偏。通过对已有研究中的合理部分进行有机结合和升华,结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开展的现实情况,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应当坚持新型二元序位制度,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构建起环境行政机关——环保社会组织——检察机关——公民个人,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构建起检察机关——环保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的起诉主体序位制度。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112-118,共7页
Social Scientist
基金
2014年度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特色环境公益诉讼理论与制度研究"(14AFX023)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学科共建项目"珠三角跨界污染府际合作治理的法律问题研究"(GD17XFX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