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法院针对软件干扰纠纷发展出4种裁判模式:"传统侵权法益模式""非公益必要不干扰模式""禁止消费者混淆误认模式"和"禁止不当利用竞争者劳动成果模式"。这4种模式均建立在社会静态竞争理念的基础上。鉴于现代竞争和创新理念、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代发展以及一般条款正当性评判标准的转变,应当建立"综合评估"裁判模式,综合判定软件干扰行为的促进或阻碍竞争效果。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183-192,共10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上海交通大学文理交叉课题项目(17JCYA1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7BFX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