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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软件干扰行为的竞争法规制——基于裁判模式的观察 被引量:17

Regulation of Software Interference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Competitio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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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法院针对软件干扰纠纷发展出4种裁判模式:"传统侵权法益模式""非公益必要不干扰模式""禁止消费者混淆误认模式"和"禁止不当利用竞争者劳动成果模式"。这4种模式均建立在社会静态竞争理念的基础上。鉴于现代竞争和创新理念、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代发展以及一般条款正当性评判标准的转变,应当建立"综合评估"裁判模式,综合判定软件干扰行为的促进或阻碍竞争效果。
作者 刘维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183-192,共10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上海交通大学文理交叉课题项目(17JCYA1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7BFX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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