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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不能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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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0年5月,村委会经申请批准,由其下辖某自然村一组、二组村民共同投资,在一块共有的集体土地上建成停车场,之后村委会召集该村两个村民小组的11位村民代表开会,研究决定对停车场进行外包。15年来,村委会对租金进行了分配,并用于各户的农田水费和生产管理费用。
作者 尹庆元
出处 《致富天地》 2018年第7期58-5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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