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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法治:法治的必然选择 被引量:46

Substantive Governance by Law: The Inevitable Choice of Governance b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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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是法治的基本分类。形式法治观在当下中国似有成主导法治观之势,但许多形式法治观倡导者误解或曲解了实质法治,致使其对实质法治的批判显得无的放矢。实质法治不是与形式法治相对立的概念,它不反对形式法治的基本要求,只是在其基础上加入了对法治实质内容与实质价值的要求。实质法治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形式法治存在严重缺陷,不能达成形式法治观所设定的法治目标。只有实质法治观才能代表法治理想、达成法治的目标。从历史与价值维度看,法治与以人的尊严为核心的实质价值具有内在关联;否定或拒斥这种关联,法治将丧失其灵魂、沦为"以法而治"或人治,无法达成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之目标。
作者 李桂林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7期71-82,共12页 Law Science
基金 201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7BFX024)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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