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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明确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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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一是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4期4-4,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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