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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健康权保护立法研究(下)——以《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为样本

Study on legisla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health of citizens:based on the draft of basic health and health promotionlaw(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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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四、中国立法是否涉及健康权的可诉性 (一)从健康权的权利类型出发分析其可诉性 健康权的可诉性,是指认为健康权遭受损害而产生纠纷时,纠纷主体将其诉诸司法寻求司法救济的属性,或者说纠纷可以被诉诸司法、最终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属性。有权利则有救济,无救济即非权利。
作者 鲍冠一 刘鑫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出处 《中国卫生法制》 2018年第4期47-51,共5页 China Health Law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研究项目"医患关系视角下我国医事行为的伦理思考及法律规制研究"(15AZD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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