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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情绪失控”纳入限制责任能力可能性思考

Thoughts on the Possibility of Incorporating “Uncontrolled Emotion” into Limited Capacity f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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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经济飞速发展,我国国情决定了在经济增长的同时,由于较大的生活压力、无法被满足的物质及精神需求等原因,心理疾病、精神障碍开始出现在各式各样的群体、阶层中。因情绪失控而引发的激情犯罪等问题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此类案件的频发导致司法者在裁判时通常都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当事人社会危害性来进行评价,而由于判决结果的不尽相同,出于不同理论的解释使司法的公信力与民众对法律的可预期性产生了动摇。比较英国与德国关于情绪失控的理论学说,提出从激情犯中剥离情绪失控部分,将因正常诱因而情绪失控纳入限制责任能力范畴,使之成为法定情节,如果行为人处在情绪失控的状态下,则为限制责任能力人,其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性行为且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作者 熊子楠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第4期71-75,共5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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