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程建设的发展,工程重大责任事故时有发生,在一些地方出现管理混乱。有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一些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时故意压低价款,从中索取回扣;一些承包商、中间商也大捞好处,肆意增加工程非生产性成本;一些施工单位一味压缩工期,降低造价,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索贿受贿,贪图私利,置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大中型城市住宅工程合格率仅为81%;对六大省会城市进行抽样检查表明,房屋结构工程质量的合格率仅为81.94%,这意味着约1/5的房屋存有隐患。
出处
《人民司法》
2018年第19期32-35,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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