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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执行和解协议对原生效裁判文书执行力的替代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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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当事人通过和解协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常见的方式,但对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属性以及强制执行力的认识,民诉法学理论和实践上存在颇多分歧,缺乏明确法律规定。我国现行规范对执行和解协议私契约的定位已经不能满足民众对司法的多元化和全方位的需求,在强调执行程序公权力的主导性前提下,其缺陷表现在制度建构上实际否定了执行和解协议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导致执行程序的低效运作,也与当下审执分离的改革目标相悖。因此需要在法院的参与下赋予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力,实现执行和解协议对原生效裁判文书执行力的代替。可以规定当事人对民事执行和解协议司法审查程序的启动享有选择权,在守约当事人不选择另行诉讼而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参照法院审查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程序,引入非讼裁判理念,通过法院的确认程序,赋予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力。
出处 《人民司法》 2018年第19期67-73,共7页 People's Judicature
基金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民商事裁判可执行性研究"(项目编号17CSPJ1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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