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成立,为明确国家监察对象,具体化其认定的依据和标准,进而提高对腐败的打击力度,从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及公职人员的概念出发,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比较分析。将行使公权力作为国家监察对象认定的核心依据,同时需辅以财政供养的标准,明确具有公共职权性和公共服务性的人员可被认定为国家监察对象,对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基层组织中监察对象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出处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8年第3期70-77,共8页
Journal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
基金
2017年度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资助项目(编号:2017XZXS-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