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专利法》第47条对无效决定的追溯力问题作出了规定。本文从两个案例出发引出司法上对于该规定中的"已履行"问题的分歧;进而还原立法本意,聚焦于专利合同的追溯力上,从履行效力在有效合同效力中的地位为切入点,分析认为履行效力的实现与否不会影响合同有效效力,标的不能问题仅与履行效力有关,从而得出专利合同中的专利权无效导致的标的不能问题,也仅是与合同的履行效力相关联,并不影响合同有效效力。笔者认为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应当明确承认专利合同作为有效合同的履行效力,建议《专利法》第47条通过管理性强制规定实现其立法本意,回避司法上有关追溯力免除导致的已履行专利合同的认定争议,从而保证有效合同的履行效力的实现。
出处
《专利代理》
2018年第2期46-51,共6页
Patent Age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