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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未被通知的债权人主张公司减资无效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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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以下简称:减资)时对债权人的通知义务。由于该条文的规定不能有效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且实践中法院的处理方法也存在诸多问题,基于此,文章对《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法理进行分析,并对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判决结果进行法理分析,旨在明晰《公司法》关于公司减资规定的内容以及法院目前的处理方法和判决思路存在的问题,以提出未通知债权人的公司减资行为无效的立法建议。
作者 王玄珂
机构地区 宁夏大学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8年第7期130-13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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