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祁连山生态环境破坏事件震惊全国,该事件不仅表现为生态环境的破坏,更传递出一个重要信号:就祁连山监管而言,从甘肃省人民政府到基层行政主体几乎无一幸免全部涉嫌违法行使公权力。学界多援引"塌方式腐败"一词来回应此事件,然而这种行政主体整体性的违法行为,"塌方式腐败"一词难以将其容纳。基于此,应当从理论上厘清"整体性行政违法"与"塌方式腐败"的差异,并以公共选择理论为分析工具,反思"整体性行政违法"出现原因,探索"整体性行政违法"的行政法控制路径。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年第3期19-22,共4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