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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意思自由对遗嘱形式限制的矫正

The Correction of the Restriction of the Form of A Will by the Freedom of the W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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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家庭财产的移转中,继承制度发挥着财产传承的功能,而其中的遗嘱继承则最大程度地反映了立遗嘱人的意思自治,但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继承的形式类型较为简单,已经不能满足人们对财产处分的需求。遗嘱的形式规定是为了保障遗嘱真实,但遗嘱形式的过度追求和刻板解读,将会限制遗嘱人的意思自治,阻碍法律的调控功能的发挥。
作者 刘庆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年第3期55-57,共3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 相关文献

二级参考文献5

  • 1陈棋炎,黄宗乐,郭振恭.民法继承新论[M].台北:三民书局,2001:174.
  • 2《继承法》第22条第1款.
  • 3《德国民法典》第2250、2251条.
  • 4《瑞士民法》第506条.
  • 5.《德国民法典》第2251条.,.

共引文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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