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PPP模式在我国成为常议常新的热点,成果与问题相伴而生。各界纷纷著述释明其缘由,但都未触其性质界定之根源。法学界通说将PPP模式定性为行政合同。然而我国强职权主义的法治模式借位行政权力扩张的风险,致使PPP模式在实践中功能发生异化,突出表现在参与前的公权主体与私权主体积极性的双重挫伤、参与中公私职权串位以及参与后规避风险的保障与救济机制缺失等问题。应当在程序治理思维,质疑通说并阐释新解基础上,以民事合同为本质的双重属性说指导,以风险事件发生为法律适用界分,调整我国PPP模式的解困路径,以推动我国PPP模式健康发展。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年第3期72-76,97,共6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