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强制医疗制度中,执行程序的设置关系着强制医疗决定的落实以及精神病人的权利保障。然而,我国强制医疗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影响了强制医疗执行的效果。首先,强制医疗执行程序在交付执行、定期诊断评估等问题上语焉不详,应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交付执行的主体和期限,并对定期诊断评估解除制度的适用规则予以细化。其次,为破解强制医疗执行能力不足的困境,应着力改善安康医院条件,增设强制医疗所;并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建立多元化的强制医疗措施体系,实现强制医疗执行场所的去机构化。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年第3期94-97,共4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金
福建省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司法适用研究"(JAS170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