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大多数缔约国相比,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在列入名录的标准方面侧重于强调传统文化实践在历史、审美、技术和科学等方面的价值,以及对于促进中华民族"大认同"的意义;而大多数缔约国的列入标准更多地体现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于非遗的定义,以及申报教科文组织两类非遗名录需满足的标准的导向,突出的是以社区为中心,尊重社区各项权利的伦理维度。从更好地履行《公约》义务和推动国内创新社会治理的角度出发,当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的改进可以参照《公约》的宗旨和精神来讨论与修改列入名录的标准,在评审时充分吸取社区代表和民间社团组织的意见,并在政府主导的名录制度之外探索多样化,即多种发起方的非遗普查和非遗名录制定机制。
出处
《文化遗产》
CSSCI
2018年第4期1-8,共8页
Cultural Heritag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改进设计研究"(项目编号:17ZDA16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