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三产融合村镇的提出为破解农村贫困的难题指明了方向。囿于农村经济基础的薄弱,若对农村税源课以同样标准的税负或将抑制农村经济的发展,因而需要涵养农村税源。农村税源欠缺的法治成因在于立法体系不完善、实体规则存在疏漏、征管程序滞后。通过结合发展权保障理念、激励理论及税收效率原则进行分析可知,农村税源涵养具有理论与实践中的正当性。因此,需完善农村税源涵养的立法体系,弥补农村税源涵养实体规则的疏漏并构建农村税源涵养的现代化征管程序,扭转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因农村贫困而陷入的"双输"困境为"双赢"状态,促使农村税源的"星火之光"诱发农村经济的"燎原之势"。
出处
《财会月刊(下)》
北大核心
2018年第8期165-169,共5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基金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财政分配法律调整体系的建构研究"(项目编号:2016PY56)
重庆工商大学校内项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创新法治化研究"(项目编号:1551032)
央地共建西南政法大学中国财税法治研究院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