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碑志的功能较之于纸本文献具有公开昭示、流传久 远的特性,台湾地区自明清以来有三千余通碑志,其中示禁碑 占有一定的比例,此或与台湾明清时犹处于开拓时期有关.然, 台湾的碑志除了示禁,在昭示性上似乎具有更强烈的功能.根 据光绪十八年(1892)出版的《恒春县志》记载,地方政府除 了将律例明文勒石于城门以彰昭示之外,并允许“摹揭石示, 赴地方官呈诉”,则台湾碑志不仅仅具有昭示的功能,还具有诉 状的性质.这是存在于光绪时期的现象,还是自台湾开拓以来, 即存在的特色?是特定的行政长官的特殊行为,还是台湾特殊 的历史与社会现象,本文拟就此探讨台湾碑志公诉性质的缘由 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