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第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推进供给侧改革,积极稳妥地处置"僵尸企业"。在识别"僵尸企业"的问题上应当注意区别"僵尸企业"与"问题企业"。通过继续经营价值和财务困境来认定"健康型的僵尸企业",在以重整为途径解决"健康型的僵尸企业"问题上,充分发挥法院在重整中"医院"的职能,以简易程序为原则,复杂疑难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为例外,建立司法重整的双轨制。应以预重整为主、司法重整为辅,建立预重整与司法重整的双轨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出处
《西部学刊》
2018年第7期68-71,共4页
Journal of Weste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