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旦证明被告的行为结果给原告造成现时损害,接下来的问题便是被告能否预见该结果。此处涉及的恶意、意图、过失均指向外在标准或通常经验。特免是被告在明知的情况下施加被指控损害的主要免责理由。但是否准予特免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准予特免,则属于政策问题。一旦面对政策问题,我们会发现无法经由一般命题作答,而必须根据案件的特殊性加以判定,即便人人均就应然答案达成共识。虽然不打算罗列或者概括应予考虑的所有事实,但显然要把结果的价值(或曰准许作出该行为所得到的利益)同它造成的损失做一番比较。因此,结论将根据事情的性质而取决于不同的理由。对于诸多生活利益的体验,教给人们各种政策观点。生活利益都是斗争场域。无论作出什么样的判决,都必定有违一方当事人的愿望和意见,作为判决基础的各种区分将是程度的区分。并不试图证成特定学说,只是要分析据以形成法律判决的一般方法。
出处
《法治社会》
2018年第4期43-50,共8页
Law-Based Society
基金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