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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特别调查制度的法律建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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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宪法规定了全国人大特别调查制度,但是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至今还未启动。特别调查制度对于立法机关职能的行使具有重要作用,各国宪法和法律都对其作出规定,具体包括调查对象、调查机构、调查权以及调查报告的提交和公布。特别调查制度发展至今形成了以英国为代表的行政机关主导模式和以德国为代表的立法机关主导模式。在我国特别调查的制度实践中,国务院多次成立调查组对特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这种调查从性质上来讲也属于全国人大特别调查制度的组成部分。在全国人大特别调查尚未启动的当下,对于涉及行政管理领域的重大事件,可以交由国务院负责调查,在探索国务院特别调查制度完善的同时,为加快启动全国人大特别调查提供经验参考。
作者 李燕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7期181-189,共9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广东省社科规划学科共建项目"重大事件调查制度研究"(GD14 XFX06) 广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广东省科研诚信法律法规研究"(2016A070706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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