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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应科学选题和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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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立法法修改的一个重大内容就是地方立法主体的扩容。2018年宪法修正案从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和地位上确认了这一改变。地方立法权的主体由原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扩展到设区的市、自治州和4个不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些市的政府也相应获得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对于初获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主体来说,回应立法需求、提高立法能力、保证立法质量是职责、机遇也是挑战。
作者 孙莹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处 《人民之声》 2018年第7期10-1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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