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灭失物,是指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或者下落不明的财产物品。一般认为,灭失物价格认定无法查验价格认定标的,因此与存在物价格认定有所不同。但是从出具价格认定结论的工作职能方面看,灭失物价格认定和存在物价格认定没有本质不同,根本原因在于价格认定机构的职责是提供价格公共服务并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价格认定标的存在或者灭失影响到提出机关的事实认定,对价格认定工作而言却没有本质区别。
出处
《发展改革理论与实践》
2018年第6期59-61,共3页
Journal of Development & Refo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