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两院两部"于2003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标志着社区矫正这一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正式进入我国司法领域视野。《通知》明确规定,将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作为社区矫正的重点对象,这表明我国开始从理论研究走向实务应用,顺应国际刑罚执行发展趋势,关注未成年犯刑罚轻缓化、行刑社会化。对未成年犯进行社区矫正是国际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当前趋势。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近年来已有较大进步,但作为移植制度,社区矫正在运行过程中还需实时考虑中国的本土语境,要处理好与我国本土环境、本土资源相适应的问题,仍需不断地进行本土化系统改革和完善,使其真正发挥作用。
出处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8年第3期47-53,共7页
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