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实现反腐力量“大融合”才能精准惩治腐败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人员、职能、机制“有机融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需建立“三大机制”,以提高惩治腐败的协同性、精准性和实效性。一是内部协同机制。探索建立巡察、执纪、监察反腐败协同配合机制,防止职能交叉、资源浪费,形成和完善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四者高度统一、互为补充、全面覆盖、精准高效的权力监督新格局。二是横向协同机制。
作者 方存好
出处 《中国纪检监察》 2018年第14期48-48,共1页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