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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如何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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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这既是各级监察机关办理这类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也是监察机关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主要法律依据。
作者 陈雷
出处 《中国纪检监察》 2018年第14期49-4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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