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传统金融领域的机构监管和分业监管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混业经营、跨行业经营不相适应,容易出现监管空白与不协调,而且传统金融监管重视合规性监管,对互联网金融则要加强风险监管。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典型的金融创新,因此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也要创新。我国未来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要创新监管模式,实现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分业监管与联合监管相结合,并探索集中监管改革;要创新监管措施,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数据监测,建立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安全性标准;要创新监管的参与主体,除了加强政府监管外,还要完善行业自律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内控制度。
出处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18年第3期46-50,共5页
Journal of Chengdu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