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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混淆的四种税务违法行为的界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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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不申报行为和少申报行为不申报行为从表面上看,似乎比少申报行为更为恶劣.但不申报行为并不完全属于纳税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有些不申报行为是因为纳税人法制观念淡薄,对税收规定不了解所致,有些是由于未及时进行纳税申报所致;而少申报行为属于虚假申报范畴,如纳税人在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不如实填写或者不如实提供纳税申报表,少报、隐瞒应税项目、销售收入等,具有主观故意的性质,因此,对不申报和少申报的定性和处理也就不同。不申报不定性为偷税却有相应的法律制裁,根据新《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出处 《税收科技》 2002年第3期37-3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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