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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计税依据及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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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营业税计税依据是计算营业税应纳税款的依据,是营业税征税对象的量的表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或者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 一切收入都要征税,这是基本原则。但是营业税应税行为中也有一些特定的经营项目,如交通运输的联运业务、服务业的旅游业务、建筑业的包工不包料工程等等,它们的营业额。
作者 王荣
出处 《税收科技》 2003年第8期13-1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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