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发生坏账不报批 补了税后又罚款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日前,马鞍山市地税稽查局对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02年在“财务费用”科目中列支用未到期银行汇票与某公司结算货款的扣款26446.67元,该扣款实为坏账损失,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报批手续,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出处 《税收科技》 2003年第8期36-36,共1页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