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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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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国利用外资水平,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3月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第3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并购我国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企业〉的股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所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外国投资者按照《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并购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企业增资(以下简称股权并购),使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凡变更设立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
出处 《税收科技》 2003年第8期58-5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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