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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税务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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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税务争议的内容不同时,税务争议解决途径中的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也不同。 1、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税务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能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即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
作者 晓荷
出处 《税收科技》 2003年第9期34-3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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