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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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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税[201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出处 《会计师》 2012年第02X期81-81,共1页 Accoun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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