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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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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为加强管理,现将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机构地区 国家税务总局
出处 《会计师》 2012年第06X期81-81,共1页 Accoun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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