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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私开单位车辆肇事 单位是否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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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被告鲍某系海安人,在南通某纺织公司任驾驶员,平时除负责开车外,还兼生产管理之职。2016年7月7日22时左右,鲍某在公司曾明确要求其周末回家不得开单位车辆的情况下,仍偷偷将单位一辆面包车开回海安老家。
作者 姜舒
出处 《江淮法治》 2018年第13期57-5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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