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简介
由某曾为某管理公司员工,任行政部经理一职,负责人事行政工作。2013年10月1日.双方签订了工作期限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9月30日,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由某解除劳动关系。由某与公司就拖欠工资、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事项产生纠纷遂申请劳动仲裁。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8年第7期55-57,共3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