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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管提供的考勤表能作为证据被采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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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 由某曾为某管理公司员工,任行政部经理一职,负责人事行政工作。2013年10月1日.双方签订了工作期限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9月30日,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由某解除劳动关系。由某与公司就拖欠工资、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事项产生纠纷遂申请劳动仲裁。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8年第7期55-57,共3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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