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4年,新预算法的修订赋予了地方政府适度举债权限,自2015年起,地方政府债券全面实施自发自还工作。根据财政部规定,地方政府发债需要评级机构进行评级,对各期限地方政府债券进行综合性评价。因此,先评级后发债将成为我国地方政府融资的“新常态”,开展地方政府信用评级,是建立地方政府公共融资的市场化约束和风险分担机制的重要基石。从2016年的评级情况看,虽然各评级机构的评级报告对各地的信用风险一定程度上有所揭示,但仍存在级别区分度不高、级别导向明显等问题,不利于投资者有效识别风险以及监管部门开展监督。
出处
《中国财政》
2018年第14期45-47,共3页
China State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