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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非法开垦林地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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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执法者问,行为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集体林场开采矿产,毁坏林木13棵,破坏的林地面积达4.9亩,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
作者 赵文清
出处 《森林公安》 2018年第3期20-25,共6页 Forest Public Security
基金 国家林业局软科学项目"生态安全视野下的林业案件执法模式研究"(项目编号:2016-R01)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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