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我国刑法传统理论,"秘密性"与"手段平和性"是界定盗窃罪的显著特征,然而,近年来有很多学者提出了"公开盗窃"观点,该观点的出现与传统理论将盗窃罪限定于"秘密性"产生了冲击,引起了理论界与司法实践界的热烈讨论。对于该问题,应继续坚持传统的"抢夺说",行为人之行为的"秘密性"是认定其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必要条件,如主客观均缺失"秘密性"则不构成盗窃罪而是他罪,故通过"平和手段公然取财"的行为如被定性为盗窃实属不妥。因此,以"平和手段公然取财"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夺罪,而不是盗窃罪。
出处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
2018年第6期237-238,共2页
Journal of Kaife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